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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
你对被申请人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417011162864570)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复议期间,你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26日
抄: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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