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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方*
被申请人: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方*不服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34******70),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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