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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池行复〔2026〕38号

信息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11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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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池行复202638

 

申请人:张**,身份证号码37****13

住所:**省**市**区****

被申请人: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520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12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本机关于202622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购买“每日乔安®黄精抱枣”一份。申请人以产品的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池州市**农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6日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事实与理由:“一、关于黄精含量标注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涉诉产品‘每日乔安®黄精抱枣’外包装标注‘精选12年以上九华山黄精’字样,其配料表中已明确标注‘灰枣、九华山黄精25%’,该标注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的规定。经查,**公司在前期生产中已发现涉诉产品未标注黄精含量的情况,现已自行改正。二、关于‘无熏硫’的宣传问题。涉诉产品外包装标注‘无熏硫’字样,九华府公司说明该表述旨在明确产品生产过程中未采用‘熏硫’工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生产工艺流程,与企业所述情况相符;同时**公司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为‘未检出’。三、关于责任划分。涉诉产品为委托加工产品,委托商为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乔**公司’)。据**公司与乔博安公司签订的《食品委托加工协议》,显示:产品包装由乔**公司自行设计、印制并运输至**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外包装内容应由乔**公司负责,您可自行向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此问题。综上,根据目前的调查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九华府公司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举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举报作出了规定,其规范目的在于为行政机关查处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经调查,未发现存在举报人所述违法行为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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