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池行复〔2026〕56号
申请人:何*,身份证号码34****1X
住所:**省**市**区****
被申请人: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青莲路
申请人何*不服被申请人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于2026年3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于2026年3月25日14时07分,驾驶号牌为皖B**6号机动车辆在沪聂线(国道318),涉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抓拍,并通过“交管12123”平台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拟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收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并非终局性行政处罚决定,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该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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