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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深化全市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提升行政执法质效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9-0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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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统一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1.建立以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相互协作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市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司法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长期

2.结合本轮机构改革,各级政府部门应明确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在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长期

二、统一完善涉企行政执法监督

3.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相融合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件事”,着力解决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4年12月底

4.科技赋能探索研发“综查码”,推行“扫码入企”制度。通过科技赋能搭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执法主体与企业主体间的“对话桥梁”,推动全市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共享,加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分析、研判,为精准化开展执法监督、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等提供信息支撑。

市司法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5年10月底

5.探索实行“监督十服务”模式,指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从政策、监管、服务等方面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对经营主体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要一并反馈检查结果和合规建议;对受到一般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实行“三书同达”制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合规建设提示书》,帮助经营主体解决“信用修复难”等问题,并与企业法治体检相结合,促进经营主体合规诚信经营发展。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4年12月底

6.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市司法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5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三、统一规范行政执法标准

7.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立法,科学设定罚款,定期清理并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全面强化罚款监督。

市司法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4年6月底并长期坚持

8.持续推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裁量权规范行使,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

市司法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4年6月底并长期坚持

9.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免罚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与免罚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程序规范和工作制度。

市司法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4年6月底并长期坚持

10.推进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和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统一规范,加强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装备配备等方面管理。

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5年12月底

四、统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1.司法行政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查、案卷评查、案例指导、评议考核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和决定书等方式开展重点监督;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执法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在沟通协调有关工作、制作相关文书等必要情形下,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使用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或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的印章。

市司法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长期

12.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媒体等监督渠道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5年8月底并长期坚持

五、统一推进科技赋能智慧执法

13.探索推广集对讲机、执法记录仪、职能办案等多功能合一的“执法导航”,实现掌上执法、规范执法、高效执法。除交通、公安等已建有执法业务系统的部门外,全市行政执法部门统一执法平台、统一执法终端、统一执法卷宗、统一执法考核、统一数据联通,建立执法行为模型,实现智慧监督。

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5年12月底前

六、统一整治突出类型执法问题

14.通过群众反映、上级批办、检查发现、部门转办、数据监测等途径,围绕“逐利执法”、执法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僵化、执法粗暴问题、执法“寻租”、违法执法和乱罚款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问题,梳理本地本领域突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期限、责任单位等,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及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4年8月底前

七、统一推进执法协作机制

15.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的协作机制。

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长期

16.依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托“206”等通道,以数字化手段推进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

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长期

17.探索建立跨区域执法一体化合作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争议、重大执法事项协调制度,明确协调程序和工作机制。

市司法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5年10月底

八、统筹抓好执法监督工作保障

18.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听取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公务员主管、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

长期

19.贯彻落实《池州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现有编制资源的统筹使用,综合考虑区域面积、发展情况、人口规模、执法任务等因素,编制动态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

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长期

20.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加强法制审核力量配备,注重选配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且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长期

21.结合当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预算,为各行政执法部门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执法服装和移动执法设备,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长期

九、统筹推进执法人员能力建设

22.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要参加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长期(其中:2024年6月前,完成第一轮全员轮训)

2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特别加强机构改革下沉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换发、暂扣、收回、注销等管理。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长期

十、统筹运用考评强化督促落实

2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长期

25.把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依法决策、推进行政立法的重要参考,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督察、法治建设考核体系、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重要内容。

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长期

26.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与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职级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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