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办〔2025〕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业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7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市〔2022〕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一)推进骨干企业转型升级。推进骨干企业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在投融资、产业项目及运营维护等领域开展全方位、一体化服务,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开发、经营建筑产品延伸。大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采取“项目引资、项目引企”等方式引导综合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落户,或在我市成立区域总部或子公司,参照我市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对省内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支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可通过专门或预留一定比例份额的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依法可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企业拓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激励企业争先进位。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省级优秀建筑业企业培育,被认定的建筑业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幅50%(起算日期从申请之日往前追溯计算);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起算日期从申请之日往前追溯计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二、持续加强行业监管,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五)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强化招标人自主权,落实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评标报告审查的主体责任,在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评定分离”。各地、各部门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应明确一定比例的“联合体”招标项目,园区开发建设和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支持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联合体负责施工的项目,其工程业绩在联合体各方资质升级和投标时予以认可。涉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探索推行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深化行、刑监管协同贯通,依法严厉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规范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前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得低于85%,社会投资项目应符合省相关规定,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项目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承揽工程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企业在该县(区)成立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或将注册地址变更到工程所在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完善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制度,引导建材市场稳定价格。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八)鼓励创建优质工程。进一步完善市建设工程“九华山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优化项目申报流程和评选条件,将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市外优质项目纳入评审范围,指导企业创优争先,支持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奖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三、创新建筑建造方式,发展建筑业新质生产力
(九)推动智能建造。有序推进BIM技术在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集成应用,相关费用在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中予以列明。对采用智能建造、符合创优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优质工程奖“九华山杯”和省优质工程奖“黄山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推动绿色建造。政府投资项目率先示范,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鼓励建设超低(近零、零)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对星级绿色建筑,在绿色金融、优质工程评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积极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采信应用,引导企业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支持服务力度,强化建筑业发展要素保障
(十一)建立联系帮扶机制。建立建筑业企业日常联系服务制度,定期联系、服务指导,协助解决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完善法律服务企业工作机制,为企业跨区经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政策解读、沟通协调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建筑业企业“白名单”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支持,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开展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为抵押和以应收账款、股票、商标权、专利权等为质押的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池州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完善奖励支持政策。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首次由一级升特级、二级升一级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首次晋升甲级资质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安徽省省级优质工程奖、池州市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前5名且达到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建筑业市外产值前5名且达到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满足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不足5家的,奖励标准按从高到低核定。建筑业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重复享受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附则
本措施所涉及政策奖励所需资金均由受益财政承担。对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欠缴税费及群体劳资纠纷等事件的,不再享受本措施中的财政扶持政策。
本措施适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文件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池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若干措施有关内容的通知》(池政办秘〔2022〕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