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办〔202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和登记管理,根据《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数安办〔2025〕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5〕2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指导、市场驱动、守正创新、公益优先,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和登记管理,提高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释放数据要素潜能。到2025年底前,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同共建机制,明确授权运营相关主体,率先在普惠金融、城市治理领域开展试点。到2026年底前,推动覆盖更多行业领域和应用场景,形成一批有价值、可推广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培育一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生态企业,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基本建成。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
1.明确运营机构选择条件。
(1)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2)具有公信力,在数字经济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数据要素流通体系建设方面具有行业引领性。
(3)熟悉并理解国家和省、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定。
(4)具备数据安全管理的环境和条件,具备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管理和应用的软硬件环境。
(5)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2.规范授权运营模式。
池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协同”模式,市数据资源局以公平竞争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运营机构+合伙人”开发机制,鼓励熟悉行业发展、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具备相关资源优势的开发主体采取合伙人方式参与运营工作。
3.公共数据资源范围及要求
(1)池州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征得数据提供部门同意后,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2)数据提供部门负责本部门授权运营范围内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资源更新和治理,及时向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池州节点汇聚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并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
(3)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数据提供部门、运营机构共同建立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对于错误、遗漏等不满足场景应用需求的数据质量问题,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接收到数据治理需求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善并予以反馈。
4.授权运营流程。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流程包括授权流程、运营流程、开发流程和评估流程。其中,授权流程按照实施方案编制、机构遴选公告发布、授权申请、协议签订的步骤实施;运营流程按照合伙人招募公告发布、合伙人申请、协议签订、数据质量管理的步骤实施;开发流程按照平台入驻及退出、场景方案编制、方案评审、产品开发、产品审查、登记备案、推广应用的步骤实施;评估流程按照授权运营评价、结果反馈及限期整改的步骤实施。
5.授权运营期限。
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期限为3年,从签订授权运营协议算起。运营期限届满前,运营机构提前3个月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续期申请。
6.评价标准。
市数据资源局每年组织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安全评估、绩效评价、场景效益、公益服务情况等内容。运营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障、绩效评价等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7.建设内容和技术保障。
依托省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拓展建设池州节点,提供专业化数据开发技术支撑工具和运营管理工具,为授权运营活动提供安全可信的开发环境,确保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具备用户管理、数据供需管理、数据处理等基础能力,具备使用控制、数据沙箱、智能合约、隐私计算、高性能密态计算等技术能力。
8.退出机制。
运营机构退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授权运营协议期满未申请续期或提前解除协议,运营机构需提前3个月提交退出方案。
(2)运营机构不遵守授权运营协议相关规定或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运营机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30日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接受评估,若再次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或未通过,运营机构退出运营工作。
(3)运营机构定期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
(4)发生数据安全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9.资产管理。
市财政局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统筹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有关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运营机构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依托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备案。
10.产品和服务。
运营机构及合伙人应当在确保个人隐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编制场景建设方案,开展风险评估,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通过后,在授权范围内依托省公共数据运营平台进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建立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加工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或服务在推广应用前,应当进行数据安全审查。
(二)建立价格形成机制
1.根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相关要求,我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或服务,免费提供;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2.对运营机构尚未完成年度运营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的收费标准报同级发展改革、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具备完整运营年度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数据资源局评估定价基础后,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授权主体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各类产品服务上限收费标准;运营机构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1.运营机构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过程中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应急演练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推动公共数据有序流动与应用。
2.使用单位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在使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1.市数据资源局职责。
牵头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同共建机制,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和登记工作的统筹管理、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健全完善授权运营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授权运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推动运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以及相关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市财政局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统筹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有关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数据安全相关监管。
3.运营机构职责。
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治理,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根据需求在省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上配套建设池州节点,支撑公共数据产品开发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明确合伙人准入条件和管理规则,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依法依规向市审计局开放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开发利用情况。
4.数据提供部门职责。
负责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的更新治理、目录编制和登记管理,配合做好授权运营场景评审,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可依法依规推荐合伙人、提出场景建设方案,根据需要开展本部门数据采集、治理、接口开发、挖掘、分析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市数据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同共建机制作用,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相关参与方根据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授权运营平台、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运营等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未遵守反垄断、反不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各地各部门供数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鼓励运营机构依法合规通过技术、产品和服务、收益等方式,支持各地各部门数据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