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规划》的出台背景
大历山,1998年被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001年被评定为国家首批AA级旅游区,2007年评定为AAA级风景旅游区。2019年机构改革,大历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划转林业部门,之前职能管理单位为住建和文化旅游部门。职能划转后,县委县政府和林业部门高度重视总规编制工作,2019年4月县林业部门开始着手推进总规编制工作,总规编制工作先后到省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旅游局咨询了解大历山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情况、对接大历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管理等情况和收集相关资料。总规编制工作中,得到了上级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为加强大历山风景名胜区的严格保护,有效指导大历山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利用,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大历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0-2035年)》。
二、期限规划
大历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期限为2020~2035年。其中:近期:2020~2025年,远期:2026~2035年。
三、目标规划
充分保护大历山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资源、人文景观资源,真实完整地彰显大历山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文化价值、科学价值和审美价值,实现人文与自然景观的有机融合。
在环境容量允许的限度内,以合理适当的方式,优化利用大历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适度、有序地发展大历山风景名胜区的旅游业和其他事业,实现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
在开展大历山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利用过程中,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完善管理体制,实现政府、居民、经营者与游客的共赢格局。
四、工作任务规划
1、名胜资源评价与特色总结,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与功能分区、容量与人口、保护培育等规划。
2、风景区等级保护规划:将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景观资源集中区域范围划为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其他景观资源分布较散的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除上述一、二级保护区之外的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控制建设范围)。
3、分类规划:资源分类保护规划、建设控制管理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与山体恢复规划、风景游赏规划、典型景观规划、游览解说系统规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基础工程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污水工程规划、雨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环卫设施规划和分期发展规划等。
4、相关规划协调:城市规划协调、土地利用规划协调、其他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
五、保障措施
1、设置管理机构:单独设置大历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副科级建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10 名。
2、明确工作职责:管理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国家、省、市、县关于风景名胜区 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制度等;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做好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宗教事务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等。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根据总体规划,下一步主要做好景区详细规划工作,为景区优化利用做好准备,同时做好风景名胜和区核心景区勘界定标,设置各类指示、警示牌工作,建立健全各种保护制度与措施。积极关注风景名胜区类保护和建设的政策信息,提前做好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工作,纳入项目库,积极争取各类项目资金用于保护和建设大历山。
根据县委编办批复,大历山管理处设立相应资源保护建设管理职能股室,为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和建设好大历山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能,同时就近确定好办公场所,便于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详细规划批复后,立即着手建立完善风景名胜区的应急救护系统,各类应急预案及紧急消防、救灾、救助等必备设施器材建设和制度、措施的落实。做好大历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活动控制与协调工作,拟定并实施现实可行的控制措施。做好游客综合服务中心提升工程内部公路路况升级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及路灯等配套设施。完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做好环境整治、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民宅立面改造等工作。做好入口景观、游步道、停车场、公厕等旅游服务设施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设施档次和服务管理水平。
七、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东至县林业局
解读人:东至县大历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副主任 李峰
政策解读咨询电话:0566-70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