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服务 > 服务事项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池州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池州市林业局
受理条件
告知承诺办理只需要提供申请表和承诺书。 除以下情况之外,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适用告知承诺: 1. 从事林草种子进出口的; 2.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 3. 从事主要草种生产的; 4. 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经营的。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 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不实行告知承诺。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6-2567256,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922,0566-2567259
监督电话
0566-256790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目录清单名称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基本编码
000164103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11341800003280300W3000164103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003280300W300016410300002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告知承诺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所属部门
池州市林业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林业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行使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省级: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籽粒等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从事主要草种生产的,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其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级:除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生产、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以外的其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除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生产、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以外的其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查看
特殊程序种类 特殊程序种类名称 特殊环节时限 法定依据 文件信息
B-其他 检测 60个工作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审核和核发第十二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567907
咨询方式
0566-2567256,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922,0566-2567259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展开
告知承诺办理只需要提供申请表和承诺书。 除以下情况之外,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适用告知承诺: 1. 从事林草种子进出口的; 2.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 3. 从事主要草种生产的; 4. 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经营的。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 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不实行告知承诺。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申请表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1.原件合法有效;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查看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信用免交、信用后补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方式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查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信用免交、信用后补 查看
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并盖章确认,无需申请人提供。 查看
设施设备照片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
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实地查证方式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查看
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实地查证方式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查看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查看
林草良种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
自主研发林草品种材料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

查看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快递或者直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签字确认告知承诺书并交由种苗站制作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2.审查:市种苗站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办结: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窗口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证:制作相关证件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4个工作日 池州市林业局 邵明敏 林业窗口 受理申请资料。
审查 0.4个工作日 池州市林业局 黄国清 种苗站 1、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2、核准文件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正确。 3、签发核准文件。
办结 0.2个工作日 池州市林业局 邵明敏 林业窗口 办结发证。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林木良种应具备的规定?

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林木种子,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载明哪些特殊事项?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由县级还是省级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

  • 2

    累计评价

  • 2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

    满意

    占比 0.00%
  • 0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

    不满意

    占比 0.00%
  • 0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