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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池区居民医保退费相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1-16 16:05 信息来源:12345热线
居民在当地于集中征缴期内(2025年10月20日—12月31日)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后因异地出台优惠政策要求在外地参加居民医保,在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医保窗口办理停保,贵池区居民医保能否办理退费?
此种情形可以办理退费。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居民未进入待遇享受期(2026年1月1日—12月31日),无医保待遇享受记录;
(2)必须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暂停参保(2025年12月31日前);
(3) 若在异地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申请时需提供参保缴费凭证;若在异地于202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参保缴费,居民需提供异地代收代缴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学校参保通知、缴费凭证或参保登记回执等),以证实拟在异地参保的真实性,避免无异地参保事实的恶意退费。
通过安徽税务医保缴费小程序缴纳2026年居民医保费用,家人又通过职工医保个人共济账户再次缴纳了居民医保费用,导致重复参保缴费,能否办理退费?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的函》(贵医保发[2023]1号)和《池州市医疗保障局+池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池医保发〔2024〕6号)规定,按一人一保、不能重复参保政策,该类情况属于重复参保情形,可以按照工作流程办理退费。
2025年3月1日—8月31日补缴居民医保费用,缴费后去世,能否办理退费?2025年10月1日—12月31日补缴居民医保费用,能否办理退费?
根据省医保局2025+年+11月+21日《关于参保长效机制相关问题的答复口径》,主要是看是否进入实质待遇享受期,若已进入待遇享受期,则不退费;未进入的,可以办理退费。比如:2025年8月10日缴纳2025年居民医保费用,3个月待遇等待期(2025年11月10)后进入实质待遇享受期死亡,则不予退费;若在2025年11月10日前死亡的,则可以办理退费。2025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补缴2025年医保费用后死亡的,可以办理退费。
居民医保参保原则是自愿参保,为何待遇生效前不可以随意退费?+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保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依法参保”的制度要求;其次从执行层面来看,对非职工医保覆盖的城乡居民,实行自愿参保,政府通过财政补助、政策引导推动应保尽保,而非强制缴费。依法参保是制度定位,强调医保的公共属性与全民覆盖目标,而自愿参保是实施方式,契合居民医保按年缴费、个人/家庭自主决策的特点。但自愿参保不等于自由退保,参保缴费后形成法定参保关系,非法定情形(如重复参保、死亡等)不得随意退费,这是维护医保基金互助共济与安全的刚性要求。
国家及省级层面都有哪些文件对医保退费作出了相关规定?都有哪些法定情形可以办理退费,又有哪些情形不可以办理退费?
(1)国家层面的文件有:
+①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核心条款:居民医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依申请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的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其余退费情形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补充条款:除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核心精神:健全参保长效机制,规范退费管理,强化对重复参保、违规参保等情况的清理,维护基金安全与公平性。
③医保经办规程配套文件。核心要点:明确退费办理流程、材料规范,强调非法定情形(如单纯个人意愿)不得退费,保障基金统筹使用秩序。
(2)省级层面的文件有:
++++①安徽省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4号)核心条款: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异地居民医保等情形,可依申请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不再退费。
②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皖医保中心〔2021〕134号)核心条款:与国家33号文一致,细化退费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明确仅法定情形可退,单纯个人意愿不在退费范围。
(3)可办理退费的法定情形包括:
在2026年1月1日待遇享受期开始前,参保人因重复参保(含参加职工医保、异地居民医保、大学生医保等)、死亡、户籍迁出、出国定居、参军入伍(或服刑)等,且未在本地享受医保待遇的。
(4)不予受理退费的情形包括:
2026年1月1日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退费;已享受2026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的(如已报销医疗费用);仅因个人意愿放弃参保等非政策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