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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各区、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2-28 15:34 信息来源:12345热线
贵池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有哪些?
贵池区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沪渝高速公路和白洋河、宁安铁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中心城区区域。包括老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以及江南产业集中区、教育园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所辖区域、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一期等建成区。具体范围是池阳街道、秋浦街道、清风街道、杏花村街道、江口街道所辖的全部区域,清溪街道、马衙街道、梅龙街道所辖的部分区域。
青阳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如何划分?
禁放区域:东至合铜黄高速(青阳高速路口-新中村窝里江组高速人行天桥),南至新中村窝里江组高速人行天桥沿村路-东外环桥-芙蓉大道,西至环城西路,北至G318(青阳高速路口-红旗路口红绿灯)。上述四至范围含沿路两侧临路居民住宅、小区、经营场所、单位、绿地等。(具体见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全年禁放。
东至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如何划分?
县城主城区:东至尧渡老河及水厂至滴水岩路以及梅城村东门桥、周村河(环城东路),南至东山撇洪沟及城南车站,西至大景高速河西段,北至赤头桥。大渡口镇集镇区:东至大桥村跨江高速桥,南至新安江路,西至西马路(含西马路以西已建成小区),北至长江岸线。大渡口经开区:东至仙寓山路,南至济广高速,西至大桥村跨江高速桥,北至长江岸线。
石台县关于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如何划分?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石台县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今年我县关于烟花爆竹禁放时间和范围等政策措施保持不变,具体通告如下:一、禁放区域:东:至池州生态经济学校;南:沿G237线至唐田街大桥;西南:至和平社区南山组;西北:沿G530线至交警测速卡口;北:沿G237线至县生活垃圾处置场。
二、禁放场所及禁放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六)林地、公园、绿地、苗圃;(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九)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三、法律责任对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根据《石台县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在禁放区域、禁放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根据《石台县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公安机关依据《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三)根据《石台县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禁放场所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批发企业和无营业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
九华山风景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了保障风景区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九华山风景区范围内全面开展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禁放范围:九华山风景区全域(九华镇、九华乡),禁放时间:2021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