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 年 10 月 29 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 年 11 月 13 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依法规范我市养犬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和谐”总体要求,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持续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着力规范养犬执法管理行为,不断健全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犬只免疫率和办证率达到百分之百目标,形成依法、规范、文明养犬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我市文明创建工作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1月28日至2月28日)
1.明确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及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全市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犬只禁入”等专用宣传标识牌布置。各县区负责明确本辖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2.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召开《条例》实施工作新闻发布会,发放《致养犬市民朋友的一封信》,与养犬人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滚动宣传以及在街道、社区等地悬挂宣传条幅、刊登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良好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
1.做好免疫登记工作。严格落实养犬免疫登记和重点管理区域犬只准养登记制度。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一站式”服务办证点选点工作,并监督、指导好“一站式”服务办证点犬只登记办证工作,确保重点管理区域内犬只免疫、办证全覆盖。
2.加强巡查处置。严格落实禁止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公共场所,禁止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等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对未经登记养犬,违规饲养烈性犬,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绳以及犬只粪便不及时清理破坏市容环境等行为,由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做好犬只收留。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设立犬只收留场所,配齐相关人员、捕犬车辆、工具,做好流浪犬、弃养犬和没收犬只的收留工作,做好病死犬无害化处理工作。
4.全面清理整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前期摸排登记的基础上,依法确定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美容等经营主体资格条件,加强日常经营活动监管,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涉犬单位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5.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公安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开违法养犬举报电话,对举报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
6.加大媒体曝光力度。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曝光,并以案释法,引导和推动养犬人自觉养成养犬办证、遛犬栓绳、制止吠叫、清理粪便、注射疫苗等文明养犬行为习惯。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6月1日起)
按照边整治、边巩固,边管理、边完善的原则,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认真总结养犬管理工作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各成员单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评估,视落实情况及取得成效予以通报。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各地、各成员单位按月(2022年后按季)向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听取相关部门工作汇报,适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商,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讨论研究推进养犬管理相关事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公安机关牵头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实现各部门登记、免疫、执法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村(居)委与属地公安机关建立双向信息互通机制,公安机关定期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村(居)委提供本区域内犬只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村(居)委获知本区域内有犬只未依法办理准养登记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市民通过市长热线12345、市公安局110、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12319投诉违规违法养犬行为的,各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受理登记,并按照职责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职能部门接到任务后要按照到场反馈、过程反馈、结果反馈的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令平台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条例》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执法指引或执法裁量标准,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对发现不属本部门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现场执法部门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接收任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至原移交部门。相关案件存在职责交叉等情况的,由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养犬管理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市里做法,成立相应机构,强化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养犬管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巩固提升等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文明养犬管理工作责任制。各地、各成员单位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三)严格督促落实。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常态化督查,督促指导各地、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对任务落实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池州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池州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和池州市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
3.养犬情况摸排登记表
4.涉犬单位情况摸排登记表
附件1
池州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马家利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童修德 市政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叶卫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洪 峰 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张忠祥 市文明办副主任
檀向阳 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胡明星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彭永忠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路文敏 市卫生健康委二级调研员
杨清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冯代娣 市发展和改革委二级调研员
查明胜 市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
洪大保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晓勇 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杨庆安 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
罗祖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
白 平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杨文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金贤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叶卫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明星、彭永忠、路文敏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附件2
池州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和池州市重点
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
一、池州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东至牧之路,南至宁安城际铁路,西至秋浦河,北至长江
二、池州市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
1.所有种类的獒犬;2.比利时牧羊犬;3.弗兰德牧羊犬;4.荷兰牧羊犬(别称:尼德兰牧羊犬);5.苏俄牧羊犬(别称:猎狼犬);6.中亚牧羊犬(别称:中亚猎狼犬);7.德国牧羊犬(别称:黑背、德国狼犬);8.高加索牧羊犬(别称:高加索山犬);9.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别称:卡拉巴斯犬、堪尼高犬);10.拳师犬;11.标准牛头梗;12.美国恶霸犬;13.斯塔福斗牛梗;14.土佐犬(别称:土佐斗犬);15.杜宾犬(别称:笃宾犬、多伯曼犬);16.比特犬(别称:比特斗牛犬);17.罗威纳犬(别称:罗特威勒、罗威);18.韩国杜莎犬(别称:都沙犬);19.秋田犬;20.狼青犬;21.爱尔兰猎狼犬;22.雪达犬(别称:赛特犬);23.格力犬(别称:灵缇、灰狗);24.松狮犬(别称:熊狮犬、汪汪犬);25.凯利蓝梗(别称:爱尔兰梗);26.寻血猎犬(别称:圣·休伯特猎犬);27.狼犬(别称:短毛牧羊犬);28.川东猎犬(别称:邻水狗、竹狗、广狗);29.捷克狼犬(别称:捷克斯洛伐克威勒科犬);30.威玛猎犬(别称:德国威玛犬、魏玛沃斯特亨德犬);31.波音达猎犬(别称:指示犬);32.阿富汗猎犬(别称:喀布尔犬);33.罗德西亚背脊犬(别称:猎狮犬、狮子犬);34.圣伯纳犬;35.纽芬兰犬;36.可蒙犬(别称:拖把犬);37.伯恩山犬(别称:伯尔尼兹山地犬);38.大白熊犬(别称:比利牛斯山地犬);39.其他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混种犬;40.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补充公布的其他禁养犬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