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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政办秘〔202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省民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等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经研究,确定我市2026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如下: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均提高到857元/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开发区均提高到760元/月;九华山风景区为775元/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贵池区、开发区为1137元/月;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均提高到1115元/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开发区均提高到988元/月;九华山风景区为1008元/月。
五、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贵池区、青阳县、开发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均分别提高到1085元/月、651元/月、87元/月;东至县、石台县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均分别提高到1050元/月、630元/月、84元/月;九华山风景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1667元/月、833元/月、87元/月。
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贵池区、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均分别提高到760元/月、434元/月、66元/月;东至县、石台县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均分别提高到735元/月、420元/月、63元/月。
以上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