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2507-0012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5-06-27 | 发布日期: | 2025-07-24 09:26 |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2025〕2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发展改革委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819219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池政办〔202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此件部分公开)
池州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质高效、布局合理、集聚融合的现代服务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培育发展市场主体
1.积极培育成长性服务业企业和批零住餐单位,对营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相应行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2.支持主辅分离。对工业企业分离成立仓储物流、研发开发、设计检测、节能环保、租赁商务等重点行业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基础条件上有所突破的,分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支持工贸分离。对工业企业分离成立零售企业,当年商品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基础条件上有所突破的,分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鼓励引入一体化平台整合管理服务,对将分散的、小规模的民宿、农贸、建材等市场主体整合纳入平台公司,提供一体化结算管理服务,形成“平台+公司”运营模式,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基础条件上有所突破的,分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做大做优重点服务业态
(一)支持专业服务发展
5.支持新兴服务发展。对从事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按增速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上相应台阶的,分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6.支持商务咨询服务发展。对从事法律、会计、审计、税务服务等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按增速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上相应台阶的,分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7.支持房地产物业中介服务发展。对从事物业、中介、租赁服务等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按增速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上相应台阶的,分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支持物流供应链发展
8.支持物流供应链平台建设。综合平台运营企业资源整合、年营业收入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入驻物流供应链平台开展交易,对入驻平台开展交易且年交易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给予交易额0.5%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9.支持仓储和其他运输业发展。对从事多式联运、运输代理、装卸搬运、仓储服务等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按增速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上相应台阶的,分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0.鼓励快递物流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现代智慧物流园的快递企业,给予最高20%的租金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11.鼓励物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辟物流专线。综合专线开通目的地、专线年运营额等,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2.对开通外贸内支线班轮,周航班量1班以上,连续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每班每年补助10万元。对进出口企业在池州报关的重箱(100标箱以上),每标箱补助100元。对代理池州港进出口的货代企业在池州当年报关的重箱(100标箱以上),每标箱补助200元。对通过验收并封关运行的保税仓库、海关监管场所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3.对新获评国家5A、4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省级供应链服务示范平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现代商贸发展
14.对年销售(营业)额首次突破相应标准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单位,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相应标准的电商单位,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年内连续上台阶的按最高标准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5.对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综合其行业类型、年销售(营业)额增速等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6.对入驻电商企业数量、网上企业店铺累计年网络销售额、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物业、快递、仓储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每年给予运营主体最高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7.对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网上企业店铺,年网络销售额和平台方开具的平台使用费、销售佣金、网络推广费等累计达到一定标准的,按其费用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鼓励机构引导市外电商企业在池设立新企业达到标准纳限入库,有条件的地方可另外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8.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分别按其交易额的0.25%、0.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会展赛事发展
19.鼓励社会力量自办有一定影响力的体育赛事。对单项(单届)总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长三角地区)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单项(单届)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长三角)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政策资金从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20.支持市内外企业在池办展。对举办市级、省级、全国性室内展会且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单个承办主体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场馆租赁,综合其实际租赁收入、室内展会面积,每展期分档给予一定补助,每年度给予场馆产权方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1.支持举办高端产业展。对在我市举办的展会中,有两院院士、国家级和省级非遗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老字号等专家人才和高质量机构的,按每个专家人才、参展机构1万元的标准给予组展市场主体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支持文旅产业发展
22.支持文旅企业做大做强。综合文旅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根据年营业收入规模,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3.支持景区景点创建。对新获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4.支持旅游住宿业发展。对首次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丙级、乙级、甲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5.支持微短剧产业发展。在池州市取景拍摄,充分体现池州元素,并在安徽省完成项目备案的微短剧,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推荐目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选安徽省级相关优秀作品目录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内主流单平台播放量达1000万次(含)以上、2000万次(含)以上、5000万次(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原则,单个微短剧只能享受一项政策。(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6.对新获评省级及以上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或改扩建可同时容纳500人以上食宿的市级以上研学营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或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7.对冰雪、温泉产业及反映池州地方文化特色的文旅融合类演艺原创项目,在项目落地并达到相应行业标准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8.鼓励文化旅游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对文化旅游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参加本市范围以外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产业博览会、交易会、营销宣传等活动的,境内活动按照展位费、交通费、食宿费的50%给予补助,境外活动按照展位费、交通费、食宿费的7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9.对成功创建国家三级、二级、一级博物馆的,分别给予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对国家批准设立、保持年检的三级、二级、一级非国有博物馆,每馆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免费开放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0.经市级宣传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集体创作反映池州特色题材的大戏剧本,给予创作的演艺院团10万元的创作补助。对入选市级戏剧孵化计划剧本立项并公演的大戏类、小戏类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市级宣传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或组织,市内演艺院团在市内外500座以上剧场进行本地特色剧种的商业性演艺活动的,市内、市外每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补,单个院团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池州市申报,获得省级、国家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作品,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1.如实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季度、年度统计信息的旅行社,按照年度组织、接待境内来池游客人次排名1-3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2.对组织境外旅游团队来池旅游,游览2个及以上A级以上收费旅游景区,且在池州市停留2天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照年接待量给予奖励,标准为:年接待量500人以上,40元/人;1000人以上,50元/人;2000人以上,60元/人,每家旅行社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3.对报经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批准,围绕我市“山水池州·灵秀九华”文旅形象,在境内外重点客源市场投放各类池州文旅形象、产品广告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文旅企业给予补贴,标准为:在境外投放的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家文旅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市外投放的按实际支出的4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市内投放的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引导集聚创新发展
34.支持具有市场化统一运营主体的商场、超市、连锁店等传统服务场所进行调改,对按照现代服务业态调改的,给予每个场所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00元补助,单个场所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5.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存量资产盘活改造建设文化、旅游、商业、体育等新业态,对改造场所、改造资金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当年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6.支持楼宇经济。鼓励专业机构对商业楼宇(不含自建自用办公楼)开展统一运营管理,积极招引企业、商户入驻,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商业楼宇,分档给予楼宇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7.支持首发经济。对当年新开业的中国首店、安徽首店、池州首店,综合其品牌影响力、投资、营业收入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在池开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首发、首秀、首演、首展活动,按照不超过活动费用的10%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引入的全市首家主流消费品牌、新消费品牌,综合其品牌影响力、投资、营业收入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8.对新获评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创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企业等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四、附则
39.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生产经营,没有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无失信的企业或单位。本政策具体条款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进行解释和执行。
40.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两年,适用年度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奖励资金按照“县级先兑付、市级后补助、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由市级财政和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