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我市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安全。
本预案是《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专项预案,是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的总体方案,是指导各监管部门、各职能单位编制和修订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依据。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实施办法》《安徽省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是指由我市地方金融风险或地方金融机构引发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理的金融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市政府在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范围内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市政府承担不吸收公众存款、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风险处置责任,落实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1)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市地方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因素而导致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3)人行池州市分行、池州金融监管分局等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不能独立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4)因本市地方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等情况引发的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市金融系统挤提、挤兑等情况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5)发生在或波及我市的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引起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2)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分业管理。按照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人行池州市分行、池州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所主管、监管金融组织的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4)属地管理。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5)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6)分级控制。将突发事件分为3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和处置。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第二章 分级标准
2.1 特别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发生在或影响到我市的具有全省性乃至全国性影响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2)发生在或影响到我市的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3)我市不能单独应对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2.2 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具有全市性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涉及县区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区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未波及金融同业的。
2.3 较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在县区内发生、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县区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所涉及地方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当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发生Ⅱ级及以上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成立池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简称工作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协助联系金融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人行池州市分行、池州金融监管分局、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视情况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中级法院协助。工作组成员可根据事件情况由市政府作适当调整。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工作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单位承担具体职责。
3.1 职责分工
3.1.1 工作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情况、请求指示,在省政府领导下参与处置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维护本市的社会稳定。
(3)统一协调、指挥成员单位、有关县区政府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4)确定各成员单位、有关县区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5)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6)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关县区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7)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8)组织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应对的其他工作。
3.1.2 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起草、上报有关信息材料、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区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工作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档案。
(6)完成工作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3.1.3 成员单位职责
(1)人行池州市分行对金融管理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政府和上级行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按上级行批准的方案,提供流动资金支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池州金融监管分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人行池州市分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市财政局及时启动管理范围内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行池州市分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提出意见并报工作组审定;根据处置需要,向省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组织落实市财政应承担的处置资金;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做好工作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秩序,防止发生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做好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报纸、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及网站等新兴媒体宣传报道的管理,协调网信部门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负责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对外表态口径;按照工作组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6)市司法局负责收集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机关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7)与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直接联系的其它行业,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及时启动各自监管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人行池州市分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1.4 有关县区政府职责
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地方力量参与处置,协调辖区内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维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县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3)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组织做好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态及处置情况。
本预案启动后,各事件发生地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的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工作。
第四章 预防预警
4.1 预防机制
4.1.1 地方金融机构要建立本单位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市政府、抄送市财政局、人行池州市分行和池州金融监管分局。
4.1.2 人行池州市分行要加强对金融管理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市内外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市政府,抄送市财政局。
4.1.3 人行池州市分行、池州金融监管分局每半年应向市政府报送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评估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池州金融监管分局同时抄送人行池州市分行。
4.2 预警行动
4.2.1 池州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等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行池州市分行和市财政局。人行池州市分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4.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五章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应急处置,或者根据省政府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5.1.1 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并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成立工作组,启动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市工作组组织市有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按照省政府处置方案部署,积极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按照省政府处置方案部署,由工作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人行池州市分行负责办理流动性支持的有关手续、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接管、撤销、重组、申请破产等形式进行风险处置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履行担任接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促进收购与承接、及时偿付存款人和实施清算等风险处置职能。
(4)在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依法指导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负责。
(5)工作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池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2 Ⅱ级响应
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5.2.1 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会同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5.2.2 工作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备案。
5.2.3 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各有关单位的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2.4 市财政局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
5.3 Ⅲ级响应
较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
5.3.1 由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会同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上报市政府备案。
5.3.2 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各有关单位的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3.3 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
发生的较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所涉及地方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由地方金融机构启动Ⅲ级响应程序,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财政局、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其中,市属法人金融机构发生较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由市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处置,所在地县区政府要积极配合。
5.4 信息报送
5.4.1 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财政部门、政法委。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政府,接报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政府,同时通报抄送市财政局、人行池州市分行和市委政法委,并在遵守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5.4.3 市财政局、人行池州市分行在汇总、分析各有关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政府。
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机构、时间、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发展态势、需要有关部门采取的救助措施等。
5.5 应急处置顺序
5.5.1 初级阶段: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的单位应积极进行自救,相应金融管理部门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实施处置。
5.5.2 中级阶段:如初级阶段无法得到妥善处置的,根据响应级别启动《池州市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处置。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工作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5.5.3 高级阶段:人民银行紧急救助。对符合流动性支持条件、经人民银行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人行池州市分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
5.5.4 最终阶段:市场救助或退出。如市场救助失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存款保险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履行担任接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促进收购与承接、及时偿付存款人和实施清算等风险处置职能。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以保证市场退出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第六章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 对被关闭的地方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的地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送市财政局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
6.2.2 工作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抄送人行池州市分行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
6.2.3 市财政局、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6.2.4 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扬;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市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6.4.2 人行池州市分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3 根据有关规定对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
7.1.2 工作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工作组办公室应与各有关成员单位、人行池州市分行、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技术保障
7.2.1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2.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2.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 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4 人力资源保障
7.4.1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4.2 各地、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7.4.3 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8.1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