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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510-0001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5-09-30 发布日期: 2025-10-10 09:43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25〕3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池政办〔202536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业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步伐,推进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培育壮大经营主体

1.对当年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通过国家、省认定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库(场、区、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省登记(认定)的农作物新品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当年新认定或入选省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省级以上农产品产地冷链集配中心、省级以上企业品牌、省级智慧农(牧)场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农业企业当年贷款用于新增生产项目且贷款利率超过当年1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超过LPR产生利息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额度需不低于2万元;贷款所建项目已获得其他类型财政扶持的不重复享受)。

5.对当年农产品、农副产品和加工农产品线上零售发货40万单以上(含本数,下同)且销售额8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补助;对发货20万单以上且销售额4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发货10万单以上且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

二、强化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6.对当年认定为中国好粮油”“全国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的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安徽好粮油”“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当年再生稻种植规模500亩以上、再生季亩产超过200公斤的种植大户或新型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8.对当年引进种猪250头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每引进一头种猪200元予以补助,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建或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且投产后达到年出栏5000头以上、2000头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新建皖南土鸡养殖基地且单个基地实际投入3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个基地5万元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9.对具有经营资质的九华黄精育苗主体,年度销售种苗达到100万株以上、50万株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与农户签订九华黄精种植回购协议,且协议在当年实际落实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500元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对当年新建标准化经营以竹代塑原料林基地且面积5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年生产竹材2000吨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新增或更新设备的,给予设备购置金额30%一次性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建立竹材仓储基地年营收达1000万元的经营主体,按年交易额的1%标准予以补助,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11.对当年新增稻鳜综合种养面积100亩以上且每亩收获100斤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对当年产品获得富硒产品认证并具备绿色食品认证或有机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单个经营主体多个产品的不重复享受。

13.对当年集中回收再利用废弃菌棒150万棒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万棒300元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对当年实施茶园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技术措施,连片面积达2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夏秋茶资源综合利用,对当年加工夏秋茶干毛茶50吨以上的茶叶新型经营主体,给予每吨1000元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附则

15.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经营,没有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无失信记录的经营主体。本政策具体条款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进行解释。

16.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5年度、2026年度。政策奖补具体操作按照《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5-10-10 09:43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