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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604-0000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成文日期: 2016-04-08 发布日期: 2016-04-08 15:56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16〕1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发展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20073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池政办〔201613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本级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1647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8日         


池州市本级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市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以下简称过桥资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过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5148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及管理运作

市本级过桥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过桥资金由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管理运作。

建立市本级过桥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过桥资金使用监督和协调,成员单位为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及经办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

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按期还贷续贷需要提供短期垫资支持的在市本级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

(二)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生产经营正常;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3.未涉及大额诉讼或资产被保全;

4.经银行确认正在办理归还即将到期贷款手续,并已承诺予以续贷;

5.银行已与经办机构签订过桥资金使用合作协议;

6.企业未发生逾期(5个工作日)归还过桥资金。

三、申请额度、使用期限及利率

申请过桥资金额度控制在银行承诺续贷额度内,原则上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

企业应在银行贷款到期前15日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借款合同及借据(原件、复印件);

2.银行有效续贷承诺函,有效审贷批文;

3.企业续贷有效担保证明文件和资料;

4.企业出具借、用、还过桥资金承诺函;

5.企业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夫妇出具连带责任保证。

(二)审批

经办机构在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对象及条件、申请额度,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借用额度审核,并出具是否提供过桥资金意见书。

(三)发放

企业须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作为企业资金户(还贷账户),该账户由企业、经办机构、银行三方预留各自印鉴,共同管理,并签署资金户监管协议。过桥资金须在资金户内封闭运作,经办机构汇入过桥资金、企业归还贷款同步操作,银行续贷放款、企业归还过桥资金同步操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桥资金的借、用、还工作。

五、管理部门及职责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履行相应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经办机构监督检查,规范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二)市金融办负责协调过桥资金借用过程中,企业与银行之间关系,并负责银行过桥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

(三)市经信委负责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审批企业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开户银行对专用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作。

(五)池州银监分局负责协调银行积极落实续贷过桥有关政策。

(六)经办机构负责过桥资金具体运作和规范管理。

六、风险控制

(一)已承诺给企业续贷的银行,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发现账户或资金等有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经办机构。

(二)企业应履行借、用、还过桥资金承诺函中的相关承诺,即在收到过桥资金后,立即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在银行续贷资金到账后,立即归还过桥资金。企业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夫妇按所出具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承诺以其所有资产对过桥资金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企业借用过桥资金未按期足额归还,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追索企业违约责任。在未按期足额归还期间,暂停银行过桥资金使用资格;逾期10天的,由经办机构向责任单位启动追偿程序。

(四)经办机构按月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等部门报送过桥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在操作、管理过程中发生过桥资金未按期或足额归还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七、损失分摊及追偿

在过桥资金使用合作协议中应当约定,银行承诺续贷后,期间因无法续贷而产生的过桥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50%,并取消对该银行过桥资金的使用和享受政府各类扶持及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财政性存款,并予通报,同时抄送上级行。若过桥资金借出后,因银行监管不到位或转款不及时致使过桥资金产生损失,由银行全额承担。

经办机构应及时向企业追偿过桥资金损失,追回的损失按原承担比例返还银行。

九、其他

(一)本细则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池州市人民政府2009828日印发的《池州市中小企业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池政〔200972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72日印发的《池州市中小企业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池政办〔201234号)文件同时废止。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6-04-08 15:56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