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2012-00112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标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池政〔2020〕47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废止日期: |
池政〔202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2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以及省委、省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按照分级与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分级与属地相结合、合理划分登记单元、依法确权登记、有序平稳推进的原则,对辖区内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确权、登记,做到权源合法,空间位置准确,权属清晰、无纠纷,依法依规记载登簿。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市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全市的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现清晰界定我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次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管实施、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为新阶段现代化“三优”池州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配合部、省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分别由部、省直接开展的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农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通告发布、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我市各级登记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其中,由市、县区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市、县区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和省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1.开展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市政府组织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对全市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市已有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明确全市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种类、质量、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对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滩涂、探明矿产资源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相互重叠的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单元归并确权登记;相互交叉的、面积不同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进行确权登记,以保护强度和级别高低确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政府组织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部门,对全市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市已有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关联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政府组织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对全市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市已有的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政府组织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全市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情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探索采用矿产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政府组织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对全市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森林资源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森林资源所有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建立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与省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并关联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等信息。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要求,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启动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制订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
(二)实施阶段(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重要湿地、国有林场、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0年,配合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分别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由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做好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前期准备,制定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计划。2021年-2022年底,根据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具体年度实施计划表及编制说明见附件。
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
(三)全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县区政府、管委会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认真组织实施,精心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了解掌握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进度,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实落地。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提供、权属纠纷调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和权籍调查等,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落实工作经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工作安排,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解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舆论引导,为全市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确保人员队伍适应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求。
附件:
1.池州市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和编制说明
2.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3.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附件1
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
2020年度实施 |
2021年度实施 |
2022年度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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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保护地 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备注 |
保护地 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备注 |
保护地 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备注 |
1 |
池州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 |
青阳县 |
已列入省实施 清单。 |
池州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贵池区 东至县 |
已列入省实施清单 |
石台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 |
石台县 |
已列入省实施清单。 |
2 |
池州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石台县 |
已列入省实施 清单。 |
贵池杏花村省级湿地公园 |
贵池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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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平天湖国家湿地 公园 |
贵池区 |
已列入省实施清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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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齐山-平天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贵池区 |
已列入省实施清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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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山省级森林公园 |
东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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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黄湓河(含上段后河) |
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 |
主要工作为收集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现状情况、全面摸清底数等确权登记前期 准备工作。 |
秋浦河 |
黄山市 池州市 |
已列入省实施清单 |
七里湖 |
东至县 |
已列入省实施清单。 |
6 |
侯店河 |
贵池区东至县 |
主要工作为收集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现状情况、全面摸清底数等确权登记前期 准备工作。 |
黄湓河 (含上段后河) |
贵池区 东至县 石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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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河 (梅埂河) |
贵池区青阳县九华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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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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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店河 |
贵池区 东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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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河 (丁莘河) |
东至县石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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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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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通河 |
贵池区青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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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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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沙河 |
东至县石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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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编 制 说 明
1.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及登记主体
根据国家关于自然资源的分类,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为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和森林五种。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市级及市级以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我市各级登记机构按照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市、县登记机构应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自然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体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2.市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计划的确定原则
按照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的原则,初步从主要的自然保护地类型中选出2个自然保护地,由市本级开展确权登记,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衔接,开展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省部署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河湖等水流具体名单的确定:国家对大江大河和跨境河流由自然资源部直接确权登记,涉及我市的长江已明确由国家直接确权登记。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由共同的上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按照水流由市以上管理、不跨市界、跨县区的标准,选出6条河流开展确权登记,开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实施。
根据确定的自然保护地和河湖名单,按照年度数量均衡、涉及地区面广、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2020、2021、2022年3年具体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待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出台自然资源清单后,再依据正式下发的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资源清单》进行调整,同时也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2
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
组 长:方能斌
副组长:鲍旭东
胡军保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吴玉平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
唐礼虎 贵池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胡日红 东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张 旭 石台县政府副县长
祝和平 青阳县政府副县长
陈学锋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赵革锋 开发区党工委副主任
盛敏虎 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汪申成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许 波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鲁绪文 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世斌 市林业局副局长
俞贵庆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陈晓勇 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章义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胡军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章义柏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登记审核发证等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数据整合、数据统一汇交、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国家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等成果。
(二)市财政局:结合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工作专项经费。
(三)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做好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登记审核等配合工作,并对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确认。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资料等成果;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
(四)市水利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登记审核等配合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水流登记单元划定边界标准要求,并对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确认。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取水许可、河长制、水利普查等相关水资源基础数据和资料。
(五)市林业局: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勘界立标工作,指导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自然保护区尽快开展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划定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根据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进行和要求,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保护地(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登记审核等配合工作,并对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确认。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森林、湿地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一张图”、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
(六)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做好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登记审核等配合工作。协助提供现骨干自然资源基础数据、信息、资料及相应档案。
(七)市司法局: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八)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通告发布、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统筹组织协调县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做好行政区域内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3
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下事项需经领导小组议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制度、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指导,市级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对县、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或者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筹备会议召开,协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实行全体会议、 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
第五条 全体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人员(包括单位成员、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重大事项,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部署、总结全面工作。
第六条 专题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专项工作,讨论专项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七条 联络员会议由副组长或副组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是沟通协调相关事宜,研究工作事项,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集会议的建议和会议议题。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任务,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会议作用。领导小组会议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各类会议均指定人员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全体会议或重大事项决议的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由召集人签发,印发各成员单位以及各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应严格执行会议决定,履行保密责任。
主办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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