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池发〔2012〕5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2〕62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创建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三条  考核坚持阶段性督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重点事项督查督办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考核范围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池政办〔2012〕62号)文件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考核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群众等方式。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对各创建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年终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创建责任单位就创建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撰写半年和全年自评报告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章  评分办法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工作措施、工作成效、档案资料三部分组成。工作措施30分,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计划、信息报送;工作成效60分,包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档案资料10分,包括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条  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创建工作受到省、市表彰的,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分别增加10分、5分,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分别扣减10分、5分,增加和扣减的总分不超过10分。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年度考核与总体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国家生态市创建成功后,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名列最后3名的,由创建办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