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509-0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号: 池政〔2015〕38号
成文日期: 2015-08-31 发布日期: 2015-09-07
废止日期: 2017-12-29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09-07 09:30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实施“旅游兴市”战略,加快推进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项目建设及品牌创建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引导旅游产业集聚发展。对投资旅游业的重大项目,集研发、生产、销售、展示于一体,融合一产、二产、三产于一身全产业链的企业,投资亿元以上且两年内达到投产运营销售,按贷款年利息的50%一次性给予补贴(不超过两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成功创建国家5A 级、4A 级、3A 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10万元补助。

  (三)对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

  (四)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研学旅游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五)对成功创建全国、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省级5A4A的诚信旅游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七)对评为省旅游商品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二、加强旅游市场营销

  (八)对组团一次性游览我市3个以上售票景点(含主城区1个售票景点)并在主城区住宿的旅行社,按100人以上0.2万元、200人以上0.5万元、300人以上1万元、400人以上1.5万元、500人以上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九)对组织游客一次性游览我市3个以上售票景点(含主城区1个售票景点)并在主城区住宿的旅行社或组织者,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对同批次组织自驾游30辆车以上且100人以上的按0.5万元给予奖励,组织50辆车以上且150人以上的按1万元给予奖励;对以包机形式来我市100人以上的按3万元/航班给予奖励;对以专列形式来我市500人以上的按2万元、700人以上的按3万元给予奖励;对以乘坐高铁形式来我市200人以上的按1万元给予奖励;对以乘坐游轮形式来我市200人以上的按0.5万元、300人以上的按0.8万元给予奖励。

  (十)对新开辟我市旅游线路的游轮公司,每航次奖励0.2万元;年停靠8个航次以上,另外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年停靠10个航次以上的原有游轮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超过10个航次以上的按每航次0.2万元给予奖励。对九华山机场每条航线正式开通起6个月内,组织旅游团队人数10人以上,乘九华山机场航班来池旅游的旅行社,单程按每人次50元标准给予奖励,往返按每人次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十一)对围绕城市旅游主题形象策划产品、线路,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报纸持续投放3个月以上宣传广告的本市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广告费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对市内旅行社在客源地城市每周开通2班以上,月招徕游客300人以上且连续运营8个月以上的旅游直通车,按每条线路0.2万元予以奖励。对市内旅行社在客源地城市新开通的旅游直通车(截至2014年底,该城市尚未开通池州市旅游直通车),且年内连续运营满6个月以上,并每周不少于1班的,按每条线路1万元予以奖励。

  三、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十三)对成功创建“安徽省旅游强县(区)”、“安徽省优秀旅游乡镇”、“省级旅游示范村”的县(区)、乡镇、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十四)对成功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县(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对成功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景区(点),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

  (十五)对成功创建安徽省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经营户,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四、加强智慧旅游建设

  (十六)对获得淘宝、京东、天猫、唯品会等国内著名网购企业授权,利用云计算、移动通讯等新技术,通过智能终端实现导览、导购、导游、导航,实现线上线下(OTO)营销,年主营收入达到10亿元,带动行业智慧旅游水平提升的本市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七)对整体投资或参股开发池州智慧旅游平台建设,整合“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利用云计算、云服务、云平台等新技术,集面向游客、面向行业、面向管理于一体综合服务平台的旅游企业,实现池州旅游与互联网+的合作,在池州拥有自主研发团队、自主创新水平达到国内一流的,实现年主营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加快旅游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对获得国家高、中级导游资格后且在池州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0.5万元奖励。

  (十九)对在池州从事导游工作获得市级金牌导游员、银牌导游员荣誉称号的,从第二年起,三年内每人每个月给予300元、100元市政府津贴,期间如离开本市到外地工作,即时取消津贴。

  (二十)对具有小语种(韩语、日语等)导游员资格且在本市连续从事导游服务满三年以上的,一次性补贴0.5万元。

  (二十一)对获得省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本市选手,一次性给予0.5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六、其他

  (二十二)本意见适用范围是依法注册,诚信经营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不包括国家级、省级授予的各类证书等荣誉),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涉及的补助、奖励等扶持资金的申报、兑现等事项按照《池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池政〔201527号)执行,本市已出台的奖励补助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本意见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