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建立未成年人新型社会保护体系,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方针,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加强组织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延伸;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三、工作目标
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工作理念;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社区儿童服务中心为平台,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培养一支专业强、素质高、服务好的未成年人服务队伍;搭建一个集预防、发现、干预、回归安置、持续跟踪等服务为一体的服务和转介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逐步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洁净、向上的成长环境;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五助”(助学、助医、助困、助住、助业)工作为重点,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池州特色的儿童福利体系,开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儿童普惠制度新时代。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平台计划。市、县(区)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基础,建立社会保护中心平台,同时建立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在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基层建立社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构建社区网络保护平台。依托区域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和基础良好的社区,发展民间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二)实施“共同关注救助未成年人”计划。以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为平台,面向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实施综合救助保护与服务。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对象发现和信息报告机制,及时、有效开展困境和生活困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行动。实施困境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制度,落实监护随访制度,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及时对问题家庭、困难家庭实施有效监护、干预行动和保护行动早期预警。
(三)建立以全国统一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为平台的信息受理中心。以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12355热线电话为平台,建立信息受理中心,由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负责受理转介和管理。建立发现报告传呼转介机制,落实部门责任人首责制,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加强政策宣传,重点开展依法打击操纵、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处罚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不良社会问题的监护人。开展未成年人受害程度评估,集中提供未成年人保护对象生活保障、义务教育、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保护工作服务。建立社会专家信息库,开展12355热线电话咨询三方通话,由专家对未成年人家庭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引导社会家庭教育管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正能量,营造社会良好环境。
(四)实施困难未成年人延伸关爱救助计划。积极拓展延伸救助服务,重点开展未成年人流浪源头预防、困境救助,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和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在生活帮扶救助、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发挥社会保护中心机构自身救助职能和转介其他职能机构服务,提升全市全面社会保护效能。
(五)实施社会工作服务站计划。确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专业服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发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新型体系。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发挥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社会志愿者等重要保护力量作用,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搭建社会服务机构,落实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程序环节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等社会服务内容,形成集组织管理与服务功能于一体的机构——社会工作者服务站。
(六)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计划
1.进一步夯实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集中养育孤儿生活补助标准每月不低于1000元,散居孤儿生活补助标准每月不低于600元。建立完善困境儿童(指自身存在困境的儿童,分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指家庭状况存在困境的儿童,分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的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者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和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
2.进一步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其个人参保缴纳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患病的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残疾婴幼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充分发挥儿童福利院、残联、培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3.进一步完善孤儿、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留守儿童教育保障制度。按照健康适龄孤儿和困境家庭儿童接受普通教育,中重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随班就读的原则,全面加强儿童教育工作。孤儿、困境家庭子女就读小学阶段给予1000元/人·年的助学金补助,就读初中阶段给予1250元/人·年的助学金补助,就读高中阶段给予1500元/人·年的助学金补助;通过省招考网录取高校的,给予大学生人均4000元的教育救助。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经常性开展对“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课外帮扶、“一对一”结对活动;建立寄宿制学校,吸引“留守儿童”住校;建立健全乡村“留守儿童之家”,实施“关爱留守儿童教育工程”,促进其健康成长。
4.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制度。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维护工作。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建房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解决。
5.进一步拓宽就业保障制度。 孤儿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将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并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6.进一步强化安置保障制度。积极推进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规范开展国内收养,使孤儿回归家庭。积极鼓励家庭寄养。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集中养育和分散寄养形式,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志愿活动。对孤儿、困境儿童等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适当延长其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实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名单附后),统筹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并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和督导评估情况列入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出台有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文件,各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市民政局要发挥协调职能,建立完善全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生活保障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上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项目,促进池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建设。市教体局要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的教育保障工作,对各学校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中的特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市公安局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困境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政策。市司法局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市财政局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境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的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市住房城乡建委要优先解决孤儿和困境未成年人的住房困难。市卫生局要积极做好孤儿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医疗、康复工作。市残联要负责残疾未成年人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市妇联要做好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统计、建档与关爱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筹备新建市儿童福利院,加大特教、康复、养育、接送车等的配备;鼓励水、电、气、通信等相关企业对儿童福利院的水、电、气、数字电视、固定电话装移机、有线宽带工料费、视听维护费等给予优惠;加强儿童福利院特教班建设,积极开展社区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为残疾儿童提供系统完整的康复教育训练;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残疾儿童康复护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逐步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到2020年前儿童福利机构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和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达到50%以上。?
(四)加强措施保障。加强政策保障,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制定符合我市工作实际的社会力量参与的各项保障政策,实现保护政策优先。加强工作机制保障,严格依照政府主导、社会承办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育引导社会工作机构、社会法律工作机构、爱心家庭社会志愿服务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试点工作。同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五)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实施公益项目、慈善捐赠、提供服务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孤儿、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关爱未成年人,为他们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使他们在同一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
附件: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