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公管〔2026〕5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评标定标流程,提高定标质效,经研究制定《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评标定标机制,提高定标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兼顾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原则,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定标办法,自主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要素等事项, 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负责定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对定标结果负责。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第二章 评标活动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评标评审办法进行评标,形成评标评审报告,择优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评标报告除载明法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和奖项信息等)、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异议方式、监督电话及投诉方式等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明确告知不再受理,并告知异议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章 定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定标会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定标委员会和考察小组并组织召开定标会议。
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依法自行选定。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作为定标委员会的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定标前是否开展中标候选人考察、定标时是否需要面询或答辩等事项。开展考察,招标人应当在定标会议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小组不少于3人,其中1人为监督人员,对全过程实施监督。考察小组应当如实记录考察情况,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因素之一,考察报告应当客观公正。考察小组人员不得为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定标方式可采用集体议事法、综合定标法、票决法。
(一)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听取评标委员会组长或受其委托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汇报、考察代表汇报、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问询答辩等内容后,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发言顺序由现场抽签确定,定标委员会组长最后发表意见。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二)综合定标法。定标委员会结合投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及定标考察、项目负责人定标现场答辩等因素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打分,并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名,最终择优确定中标人。
(三)票决法。定标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并注明投票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不得弃票,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两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两名时,由定标委员会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出前两名。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定定标因素,定标因素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异常低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力量等方面。
(三)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现场熟悉情况、重难点问题及解决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概述等。
(四)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五)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安排等。
(六)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七)质量安全。过往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企业发生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事故情况等。
(八)定标考察报告(如有)。
(九)相关政策落实和新技术应用情况。
(十)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十四条 定标会议主要议程:
(一)宣读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及成员名单、定标程序、定标纪律,定标委员会成员签订承诺书。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法定事由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招标人办理补充事宜。
(二)介绍基本情况。招标单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进行定标考察的项目,由考察小组代表汇报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情况,汇报内容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
(三)听取评标情况。评标委员会组长或受其委托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向定标委员会汇报项目评标情况以及评标报告中各中标候选人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汇报内容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
(四)学习有关资料。定标委员会学习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定标有关资料。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定标委员会认为需要中标候选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对中标候选人提起质询并对中标候选人的答复进行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答复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查无误后签字确认。
(六)项目负责人答辩。如招标文件规定需要面询或答辩的,定标委员会需对全部中标候选人进行面询或答辩。采取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定标委员会现场拟定提问提纲。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提问答辩时间不宜超过20分钟,不得提问与项目无关的问题。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回复,问询答辩内容由招标人书面记录,交由问询答辩双方签字确认,答辩结束后即刻离开现场。
(七)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办法,结合评标报告、汇报情况、定标考察情况及定标要素等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八)出具书面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出具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采用综合定标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中标候选人的打分情况和排序。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中标候选人的评价意见和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推荐理由。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九)复核审查确认。定标委员会对定标报告进行复核确认,查验定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定标会议中,定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要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定标会议结束后,招标人要加强定标有关资料的管理,包括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打分情况表、过程记录、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定标资料的完整和安全。完整定标资料存档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明确告知不再受理,并告知异议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得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一)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二)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三)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四)项情形的项情形的,在充分核验事实情况后,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十八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评定分离”有关工作事项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办法、定标过程、监督小组监督情况、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等材料内容,应当报送对应纪检监察部门或纪检监察组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按照“评定分离”工作要求,科学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定标流程、定标办法、定标要素等定标规则内容,定标时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临时改变规则内容。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监督,监督人员、考察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办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和规范引导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评定分离”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对“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评定分离”工作提供场地、项目存档及技术支撑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遵照执行。原《池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池建市函〔2022〕63 号)同步废止。
附件:1.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2.定标委员会成员承诺书(示例)
3.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表(示例)
4.定标委员会定标打分统计表(综合定标法)(示例)
5.定标委员会定标理由统计表(集体议事法)(示例)
6.定标报告(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