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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800734969419U/202401-0000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权责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1-08 17:15
废止日期: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权责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1-08 17:15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池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级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池政〔2023〕47号),我中心权责清单(2023年版)业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人:李佳慧;

联系电话:0566-3220090;

通讯地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长江大厦四楼;

电子邮箱:czsgjj@163.com。

 

附件: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2023年版)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机构(科室) 备注
1  其他权力 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有关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当场作出有关审批办理。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业务管理科、各县区管理部
2  其他权力 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有关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当场作出有关审批办理。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业务管理科、各县区管理部
3  其他权力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事项有关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当场作出有关审批办理。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业务管理科、各县区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