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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1911-0003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市司法局文字解读】《池州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1-20
废止日期:
【市司法局文字解读】《池州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20 16:16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741 字体:[ ]

2019年11月18日,池州市司法局印发了《池州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池司通﹝2019﹞33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机构改革后,异议审查办理流程发生了较大调整,迫切需要重新予以明确和规范。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提出异议审查来监督行政执法、维护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识愈发强烈,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异议审查质量。

市司法局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司法厅办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拟定《池州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印发执行。

二、总体框架和内容

《工作细则》共十六条,主要就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依据、受理范围、程序、时效、出具审查意见以及审查意见的反馈等作出规定,着力从制度层面理顺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流程。

(一) 制定依据

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

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安徽省司法厅办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皖司通﹝2019﹞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审查建议,市人民政府转市司法局办理的,适用本细则。  

(三)基本程序

1.形式审查

市司法局法治督察机构收到书面异议审查建议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审查监督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材料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但申请人基本情况不详,无法告知的除外;补正材料申请人确实难以提供的,市司法局法治督察机构可要求受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提供有关材料;

(三)本机关已就相同内容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答复的,不再受理;

(四)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的,不予受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提供有关说明和材料

市司法局法治督察机构受理异议审查建议后,应当将异议审查建议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发送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并要求限期提供有关说明和材料。

3.进行实质审查

对异议审查建议中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进行审查。

4.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

市司法局法治督察机构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查意见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终止审查情形

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提出审查申请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二)申请人撤回审查申请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的;

(四)异议文件或者具体条款被制定机关或有权机关宣布失效、撤销、废止、修订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