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8〕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实施方案》中提出了4方面任务举措,为推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提供政策支撑:
——突出公开重点。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并根据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行业特点和业务实际,聚焦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梳理提出了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6大类、37项重点公开的信息类别。
——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合理界定公开各类信息的责任主体。涉及行政审批结果信息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别予以公开。
——拓宽公开渠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基础,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发布信息,提升用户体验。依托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数据共享平台体系,促进信息公开共享。
——强化公开实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应全部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具体时限要求。
公共资源配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是如何确定的?考虑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涉及范围广、领域多、形式多样,《实施方案》通过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在公开范围上,《实施方案》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6类属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重点范围。同时,《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对于其他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也应当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在公开内容上,《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公共资源配置交易领域已经建成了数量众多的政府信息发布媒介,包括信息公告平台或网站专栏,彼此之间系统分割、数据离散。为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建设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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