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58499158/201805-09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行选定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5-16 发布日期: 2018-05-16
废止日期: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行选定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8-05-16 11:17 来源:市公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公管委:

现就《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行选定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赋予了招标人自行选定评标评审专家的权利,行使该权利的条件也均以“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为指导方向。

我市因人口基数小,具备省发改委颁发评标评审专家资格证书的人才数量也相对较少,并集中在工程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技术等几个专业。在日常专家随机抽取工作中,一些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常有在我市乃至全省无专家可用的情况出现。虽然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招标人在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中自行选定评标评审专家的权利,但招标人一般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法规不熟悉,我局在政策引导中也需要引用多个法律法规。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此均为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实施流程和方法。且《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要求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有技术方面的专家,招标人一般为规避风险,选择抽取经济类专家代替技术类专家的情况较为普遍。由此导致项目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不高,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推进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为引导招标人依法依纪依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提高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质量,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起草本《暂行办法》。

二、形成《暂行办法》的过程和依据

市公管局高度重视此次《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行选定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起草,组织专门工作人员开展《暂行办法》起草工作。认真听取各有关单位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吸收采纳;认真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最终形成了该《暂行办法》。

三、征求意见情况

《暂行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组织召开了专题征求意见会,邀请了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参加。根据各参会单位提出的宝贵意见,对《暂行办法》内容体例、文字表述等进行了修改、规范,最终形成了《暂行办法》。

四、《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一条: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三条对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梳理分类,第四条规定了实施流程,第五条规定了自行选定的专家条件,第六条明确了自行选定专家的义务,第七条规定了专家费用的支付,第八条规定了考核方式,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为附则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