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
根据朱松林代表提交的“关于取消池州市建立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建议”,我局作为协办单位,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打破市场准入壁垒”的建议
1.名录库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和意义。为加快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和逐步扩大信用评定结果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招标投标市场氛围,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对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企业参与相应项目建设。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池政〔2013〕3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市〔2016〕2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池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报名申请入库。首批名录库自2017年9月1日起启用,限额内(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由市本级政府(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从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投标人。2017年9月26日,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池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池建市〔2017〕13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名录库的管理。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并非设置市场准入壁垒、变相实施区域封锁、变相保护少数特定企业利益,而是充公发挥信用评价机制的作用,对保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名录库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的选择。限额范围内的项目(限额以当年发布的征集公告为准),一般应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投标人(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暂无相应专业类别的除外)。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专业范围及数量以当年发布的征集公告为准。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3.对于新设立企业、资质等级低下的企业以及未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企业,可申请加入小额库,也可参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据统计,2017年度,市直招标项目566项,交易额:18.93亿元,其中本土企业中标376项,中标额:5.68亿元,本土企业中标额仅占30%,外地企业中标率占70%;2018年一季度市直招标项目32项,交易额:3.27亿元,其中本土企业中标13项,中标额:0.23亿元,本土企业中标额仅占7.03%,外地企业中标率占92.97%。从这些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市直招投标项目大多是由外地企业中标的。外地企业未提供业绩不能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可能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也可能是有业绩的企业不想入库,想入库的又没有业绩。
二、关于将法规清理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贯彻执行相结合,专门就招投标领域涉及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的规定进行清理,坚决禁止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的建议
1.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在省发改委组织在进行了两次清理,并在省法制办网站公告,详见http://www.ahfzb.gov.cn/content/detail/5a17c00ccfd9f3d012000000.html和http://www.ahfzb.gov.cn/content/detail/589a6f81cfd9f3f00b000004.html。经省、市两级严格审查,无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规定。
2.经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前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规定文件共有7件,分别为:《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池政办秘〔2015〕199号)、《池州市建设工程评标暂行规定》(池公管〔2015〕35 号)、《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文件审查备案暂行规定》(池公管〔2015〕37 号)、《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池政办秘〔2017〕110号)、《池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池水务办〔2017〕60号)、《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申报、抽取管理暂行办法》(池公管〔2016〕38号)、《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池公管〔2017〕11号)。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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