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公管函〔2016〕13号
市住房城乡建委:
杨腊梅委员提出的《加强过程管理,确保路灯安全》(提案第280号)收悉,我局作为会办单位,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路灯采购项目招投标实施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采购人采购路灯项目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采购人提出的资格条件及采购内容等需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编制采购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路灯采购项目开标当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池州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池公管委〔2015〕2号)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相应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根据法律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无人质疑或投诉的,采购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依据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路灯采购合同。
二、加强路灯采购项目标后管理
一是依据《池州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施行第三方验收暂行办法》(池招投委〔2014〕1号)规定,对技术参数较为复杂的路灯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评估,对照标准严格执行验收程序,确保政府采购产品完全响应技术规定要求,防止以次充好,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二是配合采购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中标后约谈和标后回访工作,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项目合同。
联系人:刘航波 联系电话:2318291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9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室议案提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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