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公管〔2016〕17号
尊敬的余平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水利、电力、公路、人防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择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几点建议》(提案第97号)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市于2015年11月出台《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依据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市本级及贵池区范围内水利、电力、公路、人防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二、电力公路人防水利等项目入场交易情况
(一)电力、公路、人防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均已按照市《管理办法》规定的规模和标准进场交易确定中标人。
(二)水利项目方面,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过渡阶段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皖水基函〔2015〕42号)作出规定:
1、凡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由省级以上审批或省级委托市级审批初步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如:治淮工程、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列入国家规划的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以及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或供水范围在1万人以上的规模水厂工程,由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确需进入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的,需由招标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经省水利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入场交易。
2、其余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一律由招标人选择市、县等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在市、县等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的项目,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指导;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结合当地实际对《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示范文本作适当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落实了水利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相关事项。目前,该项工作进展良好。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严格按照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坚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平台交易。
二是健全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投标人备选库,建立涵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投标人备选库,为限额以下的小额项目提供便利服务。
三是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推进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强化过程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招投标市场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是配合招标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中标后约谈和标后回访工作,加强项目标后监督,严格落实《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考核办法》规定,完善失信黑名单和市场退出机制,强化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推进信息共享,促进诚信管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任红珠 联系电话:2318273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3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室议案提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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