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代理服务行为,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构建公平竞争、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代拟了《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在充分征求各方市场主体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提交市公管办审核。2021年8月23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印发了《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台了《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38357-2019)、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对代理机构从业管理、信用评价、综合考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我市代理机构管理机制不太健全,代理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代理服务水平质量不高,一些突出问题依旧存在,主要表现在:业务水平不高,招标文件编制粗制滥造;职业道德较差,代理服务不专业、服务行为不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指向性、排他性条款,投标供应商反响强烈,质疑投诉呈上升局势。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优化营商环境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吸引和集聚优质资源要素的重要依托。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人员管理,规范代理服务行为,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整体提升池州市场竞争力。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经过公开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交易(服务)中心、代理机构等36家单位意见,收回反馈意见表36份,梳理意见和建议7条,通过再次征求律师意见,梳理律师反馈意见1条。
整理好有关意见和建议后,经研究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第四条由之前“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的专职人员达到3人以上”修改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数量”;二是第五条由之前“依法答复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异议(或质疑)”修改为“依法协助招标人答复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异议(质疑)”;三是第十一条由之前“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 交易服务中心会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进行查处,作出相应处罚并进行公开通报。”修改为“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 交易服务中心会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进行查处,查经属实的,暂停其两年以上代理服务业务并进行公开通报。”;四是增加新的第十四条“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和违规行为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考核及处理信息的录入及披露。”;五是原第十四条由之前“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修改为新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六是采纳律师意见删除第五条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增加第12小项“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服务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主要任务
本管理办法共十六条,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阐明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办法适用范围,以及代理机构管理基本构架;第四条主要明确代理机构从业基本要求;第五条主要明确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第六条主要明确代理机构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第七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代理机构登记程序、登记信息以及发生变更事项的处理方式;第九条主要明确交易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代理机构人员组建及人员具体要求;第十条主要明确代理机构选定形式、代理机构综合考评及考评结果的综合运用;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代理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第十二条主要明确健全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信息披露制度。需要说明一下,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的意见》加强智能化监管中明确提出健全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信息披露制度,客观记录代理机构场内服务业绩、服务效率、服务规范等信息,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期公开发布,强化代理机构责任意识;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代理机构应在业主单位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交易代理活动;第十四条主要明确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和违规行为处理以及处理信息的录入及披露。
六、创新举措
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加强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与各方市场主体面对面的交流,加深了各方市场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了解,让各方市场主体将自己所看到的、了解到的和亲身感受都如实填写在表中,有助于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服务水平,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七、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构建行业标准。拟订交易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服务规范化考核标准,为市公共资源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评标专家、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监管提供标准化服务。二是加快交易平台建设。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实现交易全流程的动态监督和预警,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强化交易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为行业监管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切实维护交易市场秩序。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积极做好本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健全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信息披露制度,代理机构应在业主单位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交易代理活动,客观记录代理机构场内服务业绩、服务效率、服务规范等信息,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期公开发布。
(解读人:陈根根 咨询电话:0566-2318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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