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务要闻

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4月1日起执行

作者:记者钱雪梅 信息来源:池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6-03-31 08:10
[字号:默认超大]

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提振住房消费活力,我市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出调整。新政策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新政,我市将支持代际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借款人本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仍不足的,其父母、子女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每年可自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帮助还贷。在贷款结清后5年内,父母、子女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该笔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还款本息。
  在购房环节,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契税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契税及专项维修资金。每套住房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缴纳的契税和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在住房持有阶段,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每年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每套住房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发票总金额。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也同步提高。缴存人家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商品住房的,年提取金额上限由18000元/年提高至21600元/年,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金额上限上调至32400元/年,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我市进一步优化已故缴存人小额资金提取。将《关于简化提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所规定的账户限额由1万元提高至5万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