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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辉敏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0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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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敏(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512):

    你不服被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于2025年8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池行复〔2025〕121号)。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载明的联系地址通过EMS方式向你邮寄送达(邮件号:1000030178298),该邮件因“原址查无此人”于2025年8月18日退回本机关。2025年8月19日,本机关再次向你身份证所载户籍地地址邮寄送达(邮件号:1000030187598),该邮件因“原址查无此人/原写地址不详”于2025年8月28日再次被退回。期间,本机关多次联系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载明的手机号码,你拒绝提供联系地址或其他接收方式,并多次要求公告送达。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池行复〔2025〕121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到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与应诉办公室(地址:池州市贵池区百牙中路1号,联系电话:0566-3385031)领取该行政复议文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你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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