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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09-1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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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及时掌握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保障规范性文件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对《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实施后评估,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评估工作针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时效性等标准进行评估,遵照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按照《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实施,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发现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

二、评估文件

《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池政办[2020]4号。

三、评估主体

池州市审计局负责对《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实施后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和撰写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

四、评估内容

(一)文件的执行效果。对《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

(二)文件的合法性。对《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是否与制定依据相一致进行评估,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对《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与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进行评估相对人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

五、评估程序

池州市审计局将组建评估工作小组,局主要领导牵头负责评估工作,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和单位法律顾问共同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并征求其他责任单位意见,形成最终评估报告。

 

 

 

池州市审计局《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实施后

评估工作小组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加强评估工作专业性,现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钱立芹  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正发  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孙    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科长

        方子轩  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工作人员

        陈启东  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主任

张林森  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工程师

朱世奇  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工程师

陈善萌  市审计局法律顾问、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池州市审计局《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市审计局对《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开展了实施后评估。目前,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并形成如下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市审计局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成立由局主要领导负责的评估工作小组,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并按照如下步骤开展了评估工作。

第一阶段,明确分工。局主要领导对此次评估工作进行了工作布置,明确了各部门、各人员工作职责,确定此次评估工作由综合法规科牵头,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配合,局法律顾问负责提供法制审核意见,协同推进评估工作开展。

第二阶段,搜集资料。工作组对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今年来开展的投资建设审计项目进行梳理,了解近年来开展的各类投资审计项目数量及审计成果,初步了解了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的投资建设审计项目监督成果。

第三阶段,听取意见。工作组与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向其征求了反馈意见,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情况进行了了解。

第四阶段,梳理信息。工作组对反馈的信息进行了梳理,认真比对上位法相关规定,召开讨论会议对需要修改的条款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最终修改建议。

评估小组以上述评估工作获取的信息为基础,形成本《评估报告》。

二、评估工作实施成果

(一)规范性文件实施成效。《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实施以来,规范了全市各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强化了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推动了建设单位依法主动履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了国家审计在促进稳投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政策措施的作用。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评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上位法内容规定,对《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内容进行了审查,征求了各方意见,认为如下条款需要进行修改。

1.《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九条规定,“遇有办理紧急事项或者建设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因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条文相违背,需要对本条款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2.《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的责任主体为审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为审计机关,而非审计人员,需要对本条款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规范性文件合性评估意见

在对《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实施合理性评估后,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确定时间晚于审计部门年度计划印发时间,造成《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前期准备工作难以开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完善,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提前了解本级政府确定的年度投资建设项目,将审计计划与政府投资建设计划相衔接,及时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四)规范性文件其他方面评估意见

《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得到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可。规范性文件本身用语准确、条文简洁、概念清晰,规范性程度较高,无需进行其他方面修改。

三、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总体上符合上位法相关规定,可操作性强,内容合理。但因部分上位法律法规修改和部门间工作机制衔接不恰等原因,为促进审计机关更好地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依法依规履行审计监督职能,需要对其中部分条文进行修正,下一步市审计局将提请市政府对该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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