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在县长信箱留言“关于居民医保基层门诊报销问题”已收悉。
接交办单后,我局医保经办机构高度重视,积极处理该问题,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限额150元。
您家所在的胜利镇联合村村卫生室以及胜利镇中心卫生院都是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均可以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参保人员在机构就诊时,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结算,即可按规定比例直接报销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 150 元限额。
我们与您对接沟通,详细解释相关政策,您表示理解与满意。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还有其他医保政策疑问,请联系东至县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566-25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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