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BMXX【2025】723号部门信箱提出的标题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法律后果”的答复意见
陆晨:
您在政府网站部门信箱的内容已收悉,现就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事项答复如下:
一、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内容,擅自变更或超面积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针对建设内容,只建设规划设计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剩余三分之一不建设,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竣工的,我局将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最后,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