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调查征集 > 关于《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始时间:2023-01-06 09:31 结束时间:2023-02-06 09:31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我要留言
  • 查看留言列表
  • 征集结果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集方式:

1.网站留言:此页面“我要留言”版块进行留言。

2.电子邮箱:657129056@qq.com。

联系人:吴桐          联系电话:0566-2627007

附件:1、关于《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反馈表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6日      

附件1

关于《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鉴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分别于1989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和2012年4月24日施行,而我市尚未出台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城市节水管理相应的制度作保障,工作相对滞后。为进一步全面推进我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我局草拟了《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3、《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4、《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

5、《关于建立池州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池发改价格〔2019〕413号 )

6、参照:《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芜湖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三、《办法》起草过程

在深入学习节约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实际基础上,我局于2022年4月中旬草拟了《办法》,随后征求了10家单位的意见,其中9家单位无修改意见,市供水公司反馈修改意见1条。随后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体系

本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二)主管部门及工作职责

《办法》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计划用水管理主体及要求

《办法》规定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市住建部门应会同同级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用水量大的单位应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其计划用水的报批、调整由水利部门负责。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市住建部门收取,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

(四)节水措施

《办法》明确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设施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涉及、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等;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工程施工等临时用水需申报用水量;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经营洗车、洗浴、游泳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对排放水要进行综合利用,并防止水污染;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和表彰,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

(五)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2

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下称市住建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五条  市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  市政府将城市节约用水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资金预算,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

第七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八条  市住建部门应会同同级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住建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技术和规程对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因素,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市住建部门将年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用水需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定额)的,计划用水户可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经市住建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其计划用水的报批、调整由水利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定额)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倍收费;

(二)超计划(定额)50%以上的(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及以上超计划(定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市住建部门收取,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自备水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超计划(定额)加价水费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住建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市住建部门核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范围内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住建部门参加。

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并由市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市住建部门批准后,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市住建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市住建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申报用水量;超计划用水(定额)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加价收费。

第十九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

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报表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

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报送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

第二十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市住建部门应当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业生产、园林绿化、景观水体、环境卫生、消防、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设渗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  经营洗车、洗浴、游泳和水上娱乐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并防止水污染。

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鼓励洗车场(点)等特种行业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征求意见反馈表

文件名称

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看不清?换一张
当前征集已结束,无法提交留言

网友留言

结果反馈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2月6日,按照有关规定在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就《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开社会征求意见。征集期内,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0日

提示
征集已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