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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批

信息来源:池州市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2009-01-14   文字大小:【】【】【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核查;
(4)研究批准;
(5)出具许可证书。

三、申请条件

四、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表 格
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书;活动方案(举办者姓名、住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暂无
2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申请书;负责人身份证明;活动场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暂无
 
   

五、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7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六、收费标准

七、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