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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标准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池价费〔2009〕58号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字大小:【】【】【

各县(区、管委会)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机关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7〕232号)和《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加强收费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皖价费〔2007〕232号和皖价费〔2008〕203号文件规定,全省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生每学期2000元,最低为每生每学期100元;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

    经成本监审,并参照周边城市价格水平,核定我市市属公办省级一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每生每月260元。其它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各县(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幼儿园等级标准和财政供给状况,在不高于市属公办省级一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内合理确定,并报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与同城幼儿执行同等收费政策。对低保家庭(持有效凭证)子女应按不低于规定收费标准30%的幅度适当降低,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二、规范幼儿园办班收费行为。

    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合理安排并综合组织教学内容,寓教学于幼儿园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提高保育教育效果。幼儿园要以游戏为基本形式,科学安排好幼儿一日保教活动,保证幼儿的游戏活动、户外活动、体育活动时间以及学习、就餐、午睡、盥洗、室内活动等时间,不得随意压缩开园时间。

    幼儿园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工作日7:30~16:30)不得举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也不得以培养专长为由,采用“体现办园特色”、“引进课程和教材”、“联合开展试验研究”、“举办幼儿表演竞赛”等方式变相办班。

    幼儿园利用幼儿园教育、教学场地、资源,在正常开园以外时间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幼儿的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需报经当地教育、价格、财政行政部门批准。幼儿园独自或与高校及其他社会机构联合进行课题研究、课程改革、教材引进等办班实验的,或通过跨省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办班的,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办班的,公办幼儿园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班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审核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办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经批准开办的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不得强制要求幼儿及其家长参加,也不得强制收费。

    对幼儿园申请办班的,各级教育、价格、财政行政部门要对办班师资、场地、设施等进行严格把关,对不具备办班条件,存在安全隐患,违背幼儿教育规律,以及强行要求幼儿参加的均不得审批。

    三、加强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收费政策规定,除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代收伙食费以及经批准收取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办班费用外,不得再以其它各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经批准收取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办班费用必须单独开具收费票据,并不得与幼儿入园挂钩。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办幼儿园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按规定开展成本监审和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幼儿园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费用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公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告,民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当地价格、教育部门报告。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以及民办幼儿园提供虚假资料备案价格等行为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