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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池价费〔2009〕59号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字大小:【】【】【

各县(区、管委会)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学生费用负担,现就2009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各级各类学校代收的学生作业本费。学生学习所需作业本由学生自行购买。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保留收费项目。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收取学生课本费(不含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外,不再收取其他收费。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寄宿生住宿费、择校费和课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继续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不得在“三限”政策以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高中学校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和择校费。

    五、各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学校认真落实取消收费和免收费的政策规定,重点监管和查处学校违反规定收取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以及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搭售、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教辅资料等增加学生负担的乱收费行为,对典型的乱收费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