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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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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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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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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运罚〔2020〕10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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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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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10时34分,市运管处执法人员阮宜波、王军、彭强、陈静,
执法证号34170087、34170028、34170111、34170150,在池州市火车站出口公交站牌处进行运输
市场稽查时发现,皖RM0081东风雪铁龙牌DC7162MYBM小型轿车载有乘客1名,从事载客营运。执
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检查,经调查得知,驾驶员胡昌虎于2020年5月1日10时32分22秒通过手
机滴滴平台上接的乘客订单,从池州站东北侧到洋浦碧水庄园,10时34分胡昌虎驾驶着皖RM0081
在池州市火车站出口公交站牌处载上乘客张某。胡昌虎提供了本人的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
无法提供蓝皖RM0081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取证,
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依法对蓝皖RM0081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2020年5月6日11时18分执法人员通
知胡昌虎到市运管处稽查大队配合调查,其仍无法提供皖RM0081的有效营运证件。执法人员依法
对蓝皖RM0081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及法律救济途径。胡昌虎对其未取得经营许
可,驾驶皖RM0081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该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
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案在现场查处过程中,本案驾驶员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现场主动取
消了本次网约车订单,未收取乘客乘车费用,并承诺将依法依规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主动消除
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予
以从轻处罚。该违法行为有证人张强身份证及手机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胡昌虎身份证及从业资
格证复印件、当事驾驶员胡昌虎手机截屏照片、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证明、皖
RM0081行驶证复印件等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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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
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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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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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0年6月3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
书》,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结果,拟处罚情况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认定的违章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执法程序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6月3日自愿放弃
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要求当天处理完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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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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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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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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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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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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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80048646328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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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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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80000328037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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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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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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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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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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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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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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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天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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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天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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